企业给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可否税前扣除?企业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13-01-14 
来源:  宁波中瑞税务师事务所
问:企业给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可否税前扣除?企业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所以企业为部分高管支付的保险费不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