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分红是否可作为免税收入?
发布时间:2017-05-25 
来源: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三方转持属于间接投资,间接投资不符合免税的投资收益范围,不得作为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