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劳务派遣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不能滥用
发布时间:2016-03-08 
来源:  中国税务报

地税局在对A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事项审核中发现该企业接受了某B劳务派遣企业8000万元服务费发票,审核人员直觉该发票可能存在异常问题。通常来讲,房地产企业本身并不直接从事施工业务,项目工程建设一般是外包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还可能将劳务分包给具有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一般情形下房地产企业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均不会直接与劳务派遣企业发生关系。那么该房地产企业怎么会有这么大金额的劳务派遣企业开具的发票呢?

经过对B劳务派遣企业的纳税信息进行调取分析,B劳务派遣企业年劳务收入额达到2亿元,而实际营业税税负却不足1%,基本上未代扣代缴过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认为该企业可能存在利用劳务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虚开发票的问题。

在接下来的实地查验过程中,税务人员先后到了受票方A房地产企业以及B劳务派遣企业进行核实,A房地产企业只能提供发票来源于B劳务派遣企业,资金足额支付给了B劳务派遣企业,但是对于接受了B企业多少劳务派遣用工,分别是哪些自然人、身份证号是多少却无法说清。另外从B劳务派遣企业的银行流水中还可以看出至少7900万元付给了第三方个人C,而个人C从A房地产企业个人所得税全员纳税申报信息中可以查到其实为A房地产企业某项目经理。税务人员通过正常程序对于A房地产企业项目经理C进行了约谈,C经理也感觉不妥,主动交代了该发票的来龙去脉、

原来,在项目经理C所负责的项目开发过程中,曾经购买了大量的砂土石料,当时图便宜,没要发票,但是无发票无法报销入账,C经理就听从了朋友介绍,说是找B劳务派遣企业代开发票也可以入账,手续费比率很低,只有1%。C项目经理心动之余于是拨通了B劳务派遣企业老板的电话……

开张发票,怎么手续费含税金只有1%呢?有这么便宜的事情吗?

果然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第(十二)项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B劳务派遣企业为A企业开具了8000万元发票,自己在缴纳营业税时,凭工资表进行了差额纳税扣除,如果做了8000万元工资表,自己一分钱税都不需缴纳,B劳务派遣企业收了1%手续费80万元,要缴税的话一定不足1%。

为防止劳务派遣企业滥用差额纳税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公司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曾特别强调,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对其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

1.劳务公司与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就派遣劳动者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数额等事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

3.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全额结算用工价款。

4.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

5.劳务公司足额缴纳由企业承担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B劳务派遣企业为获取开票手续费,已经不顾忌这些限制条件,铤而走险终将以身试法。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发票行为即我们通称的“找票”行为,常见的就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对于虚开发票的处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普通发票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鉴于B劳务派遣企业虚开发票金额过大,已经触及刑法,税务人员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处理,等待B劳务派遣企业的将不再仅仅是税务行政处罚,还将受到刑事处罚,对于主动找票的A房地产企业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作者单位: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