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费收取方式的涉税规划
发布时间:2017-05-16 
来源:  税屋

 某大型管桩厂为了管理方便,下设一家独立核算的物流公司,专门负责运输和装卸管桩厂生产的管桩。“营改增”后,管桩厂可以与物流公司进行重组,管桩、运输、装卸可以作为混业经营缴纳增值税,企业的税负也不会增加,还能节约管理费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企业重组有一定的困难,仍按“营改增”前的方法进行处理。管桩厂销售产品时,与购买方签订的是一个三方合同,即销售方、购买方、承运方的三方合同。合同标的货款及运输和装卸费由管桩厂统一收取;运费和装卸费由管桩厂划给物流公司;管桩销售发票由管桩厂开具,运输和装卸费发票由物流公司开具,统一由管桩厂交给购买方。
2014年管桩厂销售产品的同时收取了价外费用共计3600万元(未考虑价税分离),其中运输费用3000万元;吊卸费600万元,全部结算给了物流公司。2015年当地税务部门对管桩厂进行税务检查时,要求管桩厂收取的价外费用——吊卸费600万元补缴增值税102万元,企业觉得冤枉,运输费用、装卸费都是价外费用,为什么装卸费需缴税,运输费不缴税。其实,该厂补缴增值税102万元一点不冤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由于装卸费是需要征税的价外费用,因此,装卸费纳税不冤枉。企业会计人员向笔者咨询有什么办法能避免装卸费缴纳增值税。笔者通过调查,发现物流公司只有一台自备吊车,原因是超过30公里出动自备吊车费用高,为了节约费用,物流公司只需一台吊车,大部分吊卸业务实行外包。根据该企业具体情况,建议该厂改变业务流程,将吊卸业务改为管桩厂负责。具体作法就是将物流公司的吊车销售或者租赁给管桩厂,这样管桩厂就有装卸业务,避免了虚开发票嫌疑。还是以上述数据计算,600万元的装卸业务由管桩厂负责,管桩厂就可直接向购买方开具600万元的装卸费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装卸搬运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收取的600万元装卸费只需缴纳18万元,少量的吊车消耗可以抵扣,管桩厂收取的装卸费缴纳的增值税在18万元以下,比由物流公司装卸节约增值税8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