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7月1日起,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试点政策全面实施。那么,个人购买哪些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为员工购买健康险的费用可否税前扣除?这些都是纳税人普遍关心的问题,厘清这些问题,对正确享受税收优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纳税人的年龄有限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同时还要满足,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这就是说为不满16周岁和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购买或个人自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所支付的费用,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17〕39号所称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健康险产品有标准
财税〔2017〕3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1)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2)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3)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4)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5)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对于普通的纳税人来说,判定是否“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标准,最便捷有效的方法是,所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否有保监会对该保险公司出售健康保险产品的批文。如有,则是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否则,就不是。
要有“税优识别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本公告所称税优识别码,指为确保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唯一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在保单凭证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
超限额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财税〔2017〕3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不符合规定的健康险要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企业购买健康险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财税〔2017〕39号文件规定,虽然明确了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但对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并没有新的法规规定。因此,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费用税前扣除的问题,仍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即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