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499号  2004-04-13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昆山四海电子有限公司申请享受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3]3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四海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原名中讯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5月,系新加坡鹰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举办的外资企业,投资总额2990万美元,注册资本1250万美元。1999年7月投资方变更为毛里求斯越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公司也相应更名。2001年公司董事会决议增资,投资总额增加到10000万美元,注册资本增加到3600万美元。2001年9月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出具了增资批复(苏外经贸资便(2001)第1011号)。2002年2月19日经昆公信验字(2002)第118号验证,该公司新增注册资金已全部到位。 该公司追加投资的资金用于新型电子元器件和光电器件、计算机应用系统的生产和销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目录第(十一)类第2、3条。


 

  现该公司申请对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追加投资项目所得,单独计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并由你局负责对该公司的具体监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