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等税收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9]216号
1999-11-17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当前经济情况全市税收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批租、征用的土地,在批租、征用后一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权;新建商品房竣工后未销售的,一年内免征房产税。
二、企业职工购房后,企业的房产原值应及时调整,未调整的,仍按购买前企业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对保险公司以一定期间的储金利息做为保费收入,而约定期限内,因银行利率调整等因素影响,最终保费收入无法事先确定的。对这类保险合同,可先按五元定额贴花,在退休保时,按实际保费收入(即储金利息)计算,补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