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填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5]第54号  1995-02-04  全文有效
 
 

吉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你省《关于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吉地税地字〔1994〕
 123号)收悉。经研究,根据集中税收、从严控制减免税的原则和现行城镇土地使用
税减免税管理权限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对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年减免土地使用税税
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核实,报省财政厅(局)、省地方税
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省财政厅(局)、省地方税
务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省财政、地方税务部门在办理受灾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核或审批时
,必须摸清情况,严格把关。对受灾情况严重,确实无力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
,在核实情况后,要尽快予以办理,以帮助企业进行自救和恢复生产,对受灾情况不
太严重的企业,原则上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应集中在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不得层层下
放。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应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的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备案。
  四、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在申请报告中应附土地使用税减免
税汇总表和按企业填报的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表(格式可参照国家税务局《关于按
规定报批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 132号规定的格式),并
附受灾企业、单位的受灾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的详细说明材料。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