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3]第411号  1993-12-31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国税函发(1990)28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
的生产经营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92年底已经到期。考虑到劳改劳
教单位的特殊性和目前的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
使用税问题,在1995年12月31日前,仍按我局国税函发(1990)280号文
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