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甬政发[2004]89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不包括海曙、江东、江北区)根据《通知》要求拟定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并于2004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局,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的通知
甬政发[2004]89号 2004-10-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上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城镇上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和适用税额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市区城镇上地使用税开征范围
宁波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分征范围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勤州区、镇海区、北仑新区(包括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技园区的行政区域。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统一调整为五级
(一)宁波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划分为五级。具体按照《宁波市城市土地综合定级级别划分表》(甬政发[2002]26号)区域范围,一至四级不变,五级、六级合并为五级。
(二)其他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交通便利条件、城市土地利用现状划分土地等级。
三、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一)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三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从每平方米0.3一3元调整到开平方米1一7元(具体为一级7元,二级土地5元,三级土地3元,四级土地2元,五级土地1元)。
(二)其他各县(市)、区每平方米税额在l-7元范围内分等级确定。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