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宁波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8〕12 号
2018-01-22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483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 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基准地价和行政区划调整情况,现将调整后的宁波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通知如下:
对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应的土地等级统一划分为三级。等级区域范围参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宁波市区新一轮基准地价的通知》(甬政发〔2017〕1 号)公布的土地级别范围,其中:一、二级合并为一级,三、四级合并为二级,五至八级合并为三级。
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 15 元/平方米、二级土地 10 元/平方米、三级土地 5 元/平方米。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与相关区管理体制配套政策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0 号)以及甬政发〔2017〕1 号文件精神,奉化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等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县(市)政府根据浙政发〔2007〕50 号文件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交通便利条件和土地利用现状,自行确定土地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报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