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0]第853号  1990-07-20  全文有效
 
 

1990年7月20日  国税函发[1990]853号

 

贵州省税务局:
    你局(90)黔税政二字第69号《关于对水泥厂等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