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定减轻市本级部分企业土地使用负担办法的通知
甬财政预〔2009〕112号 甬地税二〔2009〕43号  2009-03-05  全文有效
 
 

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精神,以及市财税局《关于落实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减负政策的通知》(甬财政预〔2009〕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减轻市本级部分企业土地使用负担的具体办法明确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市地税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直属分局)征管的属于市级固定收入的供水、供气、公交、铁路、航空、邮政、广电、报业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631”项目企业。
    二、方式及标准:实行财政补助的方式。补助标准按2009年上述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入库数,控制在30%的幅度内。
    三、职责和操作流程:
    按照“税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预算部门下达指标、国库部门核拨资金”的职责分工进行操作。
    ⒈直属分局提供基础数据。直属分局分别于2009年4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将本期上述范围企业的土地使用税有关征收情况(包括按补助标准确定的补贴金额和企业收款收据等),经直属分局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一式两份分别送市局预算处和国库处(并附送电子格式数据一份)。
    ⒉预算处确定指标。预算处根据年初预算将指标下达给国库处,10月底之前根据直属分局提供的企业全年入库情况调整相关预算指标。
    ⒊国库处核拨资金。国库处根据直属分局提供的有关征收情况和预算处下达的预算指标,将相关数据进行核对,复核无误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到相关银行。
    ⒋国库处凭直属分局签字盖章的有关征收清单和企业收款收据以及预算拨款凭证回单联做账;有关企业在收到相关银行的资金进账单时,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入账。
    ⒌相关财政处室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进行入账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