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地字[1989]98号  1989-09-23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为了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照顾公交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汽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车站、停车场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在1989年内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标为灰色部分已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二、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客装总厂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其他用地(如汽车维修厂、办公、生活等用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在1989年内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照顾。(标为灰色部分已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