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77号
1997-08-22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资”企业代扣营业税是否需要同时代扣附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1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按营业税的征收规定办理。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代扣营业同时,代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