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35号  1994-02-25  全文失效
 
 

编注:根据2021.08.3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地方税种的改革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
年 1月12日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城乡维护建设税改革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
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一时尚不能出台,为保证城乡建设资金的需要,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9日下发了《关
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请示》中建议,在新《条例》出台之前,
请国务院准予暂按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下发的明传电报执行。   
  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的改革,在集中精力确
保已出台税种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原则,在深入
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到成熟一个,出台一个,使税制改革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
在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未出台前,仍按原税法和税收条例执行。
  以上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望各地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