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51号  1994-03-12  全文失效
 
 

编注:根据2021.08.3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关于今年工商税制改革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财政部于去年12月29日以财法字42号发了内部传真电报,为便于执行,现将电报内容正式通知如下: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鉴于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从1994年1月1日起,可暂按原税率和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为依据,计算征收,待新条例颁布实施后,再予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