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字[1987]第35号
1987-03-07
全文失效
注:根据2008年1月31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本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现
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车船,按车船使用税有关规定办
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
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各专业银
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车船,均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