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计[2008]27号  2008-03-05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确保代收代缴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支付问题
    1、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按照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实际收入予以审核、支付,具体支付标准暂按5%。
    2、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向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保险机构支付手续费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补足手续费。
    3、保险机构要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报手续,如实报送有关信息。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财行[2005]3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代收代缴税款退税处理问题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如发生误收等原因需要退税的,由纳税人持有关资料到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