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驶华使、领馆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28号
1994-02-15
全文失效
注:根据2008.01.17 国税发〔200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文全文失效或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近接一些省、市税务机关来函请示,新税制实行后,原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
征免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问题,现答复如下:
税制改革后,财政部(78)财税字第 2号《关于对外国籍人员征免车船使用牌照
税的通知》、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0)财税外字第 2号《关于驻华使、领馆公务人员
的眷属和外籍非公务人员自用车辆免征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和外交部、财政部外发(
1986)50号《关于对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免征地方性捐税的通知》等规定中关于对
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人员免征一切地方性直接捐税和对使、领馆公用车辆和外交官
、领事官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应继续执行。
抄送:外交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