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2001年车船使用税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0]658号
2000-08-23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方便各地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的印发,经研究决定,2001年的车船使用税完税和
免税标志式样、颜色,均与2000年的车船使用税完税和免税标志式样、颜色相同,仅印制
年份改为“2001”即可。今后每年的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式样和颜色均与2000年相同,
每年的标志都只以印制年份相区分,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向各地制发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式
样。请各地今后务必严格按2000年的式样、颜色和要求印制车船使用税标志,不得擅自改
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