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1995]37号
1995-02-07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车船使用税开征以来,由于车辆流动性大、税源分散,税款流失情况较为严重。为了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管理,减少税款流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船使用税征收期限为每年的三月,个别专业运输单位因车辆多、税额大可由纳税单位提出申请分三、九两月征收,并凭完税证明发给纳(免)税标志。
二、汽车纳(免)税标志的发放、粘贴按市局甬税稽[1992]1158号文件规定办理,摩托车纳税标志每年由市局统一颜色、字样,各县(市)自行制作。95年摩托车纳税标志为红底白字,字样为“ 市(县)一九九五年车船使用税纳税标志。”
三、对车船使用税纳税情况实行上路检查。市区由直属二分局委托市交警支队协助进行,时间自四月中旬开始。各县(市)可在规定时间内参照执行。宁波市车籍的被查未纳税车辆在被查地补税入库。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