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1]124号  2001-07-11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2001年度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请按附表名单办理免征车辆置税手续。
    附件:2001年国产防汛专用车计划分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