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本法规作如下修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管理,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地的当天。
三、耕地占用税原则上在应税土地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如涉及集中征收、跨地区占地需要调整纳税地点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确定。
四、对符合《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占用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以下资料,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不征税证明(见附件):
(一)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
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项目报告、项目占地规划图纸等证明材料。
(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草地、苇田等其他农用地的:
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项目报告、项目占地规划图纸等证明材料。
(三)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证明材料。
五、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备案办理完成后,我局授权由区县(市)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备案。
六、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等部门沟通协调,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的源头管控模式,明确涉税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共享,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交换一次。
上述“先税后证”的“证”指“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本公告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5日
附件
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证明
( )地税不征( )号
占地人名称 |
占用土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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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占地文号 |
批准占地面积 |
占地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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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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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报资料 |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