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全文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 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 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抄送:四川省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此件其它地区可比照执行。―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