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88]第61号  1969-12-31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  全文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来函要求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
耕地,是否视同“三资企业”免税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利用台资、港资、侨资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占用耕地可比照“
三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

 

抄送:四川省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此件其它地区可比照执行。―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