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解释
财农税字[1990]第82号
1990-07-09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最近,有些地区来人来函询问,农户占用耕地建房谁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
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政策,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现对确认农民建房耕地占用
税纳税人问题解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
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农民家庭占用
耕地建房的,家庭成员中除未成年人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外,都可为耕地占用税的纳
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