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问题的批复
财农税字[1992]第33号
1992-12-31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全文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2〕豫财农税字第41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公路建设用地范围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加下:
我部〔89〕财农税字第 106号《关于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
知》中的公路建设用地,是指公路线路占用耕地以及按规定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占
用耕地。而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占用耕地,不
属〔89〕财农税字第 106文中公路建设用地的范围,应按当地适用税额全额征收。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