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财农字[1988]第29号
1969-12-31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全文废止!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你办国三发〔1988〕 7号《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缓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报
告》收悉。经研究,同意在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八省
和重庆市范围内,对经国家批准的三线调整企事业单位,一次交足税款有困难的,经
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查批准,可以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
起,三年内分期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
抄送:河南、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省财政厅,重庆市财政局
,国务院有关部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