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88]第47号  1969-12-31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  全文废止!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88〕 2号《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你省南通、连云港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
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开发区的内联企业也应照章
征税。
  二、定居台胞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凡属于非农业户口,应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如确属于农业户口,应比照农民建房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三资”企业在厂区以外的地方占用耕地建造职工宿舍,请你省调查研究并
提出意见后,再作答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