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农税字[1989]第106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我部1987年〔87〕财农字 472号文曾规定,“对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
例规定运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从两年来的执行情况看,这个规定总的
看是符合实际的。现在的问题是各地对公路建设耕地占用税规定的标准执行不统一,
对“低限税额’掌握不尽一致,地区间差距较大。今年10月在我部召开的耕地占用税
收入分析会上,各地同志反映,税额标准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耕地占用税的征
收工作。为了协调税收政策,避免毗邻地区的税额过于悬殊,保证耕地占用税税收任
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穷的精神,考虑到公路建
设的实际情况,现对统一公路建设用地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定各地区的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在5元(含5元)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
按2元计证;平均税额每平方米在5元以下的地区,每平方米按1.5元计征。
  二、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交税确有困难的,由
省、自治区财政厅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予照顾。
  三、各地要做好公路建设用地单位的纳税工作,不得自行规定减、缓、免税,对
于拖欠不交的纳税户,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此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87〕财农字472号文同时废止。

 

抄送: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