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财农税字[1990]第55号  1990-05-05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  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查院、公安厅(局
)、司法厅(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
法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精神,切实搞好耕地占用税的
征收管理,确保该项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
税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各级司法部门要配合财政征收机关搞好税收法律、政策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
传工具,大力普及税法知识,宣传税收政策,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公民自觉
纳税习惯,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支持财政机关做好依法征税工作。对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
金、罚款,经催缴无效,(一)可按照1988年5月7日〔88〕财农税字第 8号一部四行
联合通知,由财政征收机关开具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应缴税款;(
二)可提请土地管理部门停发或收回土地使用证,限期缴纳税款。采取上述两项措施
无效时,由财政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发〔1989〕31号文件的规定,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人民检查院要支持财政征收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对财政征收机关移送
的偷税、抗税案件人民检查院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将查处征收
耕地占用税中的犯罪案件作为一项任务。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人民检查院要相互配合
,在强化征收管理,坚持以法治税方面,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耕地占用税收入
及时足额入库。
  四、各级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财政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围攻财
政征收机关和殴打征收人员案件要及时认真查处。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要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税工作,对于违反财政法规、隐瞒、截留应当上交的耕地占用税收
入和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
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六、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为政清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贯彻国家税收政
策,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擅自减税、免税、贪污受贿以及
违法渎职的征收人员要严加追究,依法处理。
  七、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可结合具体情况
,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