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第537号  1999-08-09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011-01-04)规定,全文失效。


贵州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铁路建设用地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黔财农税字[1999]

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铁道部等六部(委、行、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对国家承包的

各项政策暂继续执行的通知》(铁财[1991]10号)中没有涉及耕地占用税问题。

    二、根据财政部1987年《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87]财农字第

206号)和1991年《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91]

财农税字第3号)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铁路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

缴耕地占用税,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