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卫部门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函
财农税字[1988]第50号
1969-12-31
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据悉,你厅财农税字〔1988〕15号文批复绍兴市财政局,对该市环卫部门征用耕
地扩大垃圾堆放场“给予免税照顾”。根据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垃圾堆放场占地不
属于免税范围。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条例精神,严格控制减免范围,对该市环卫部门
征用耕地扩大垃圾堆放场应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抄送:浙江省绍兴市财政税务局、浙江省绍兴县财政税务局。
*此件其它地区可比照执行。―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