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停止执行转让房改房买入新房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甬财政农[2003]414号
2003-07-29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局契税征管中心:
为认真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9号),结合我市目前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决定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停止执行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甬财政农[1999]417号、甬地税二[1999]156号)中关于“对个人所购房改房用于转让,在转让日的前后一年内重新购买普通住宅的,其价值与房改房等值部分视作交换予以免征契税,超过部分计征契税”的条款。请各地接文后,抓紧做好宣传解释等各方面准备工作,保证政策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