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第1号  2012-03-21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本文已作废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的规定,本法规作如下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契税缴纳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契税限缴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税务局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