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问题的通知
甬财政农(2005)944号  2005-12-23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本文已作废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局契税中心:
    为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将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价格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征收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