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6]41号  2006-03-29  全文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 2009-04-28)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于2008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