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资”建房契税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2]第55号  1992-02-09  全文有效
 
 

长春市财政局:
  你局长财农税字〔1992〕31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32号文件规定精神,对以“集资”建房形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职工个人是否征免契税的问题,我部在〔92〕财农税字第41号文件中又作了具体规定,凡已按我部〔92〕财农税字第 1号文件规定征收缴库契税款原则上不予退还。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