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国企业、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1]第14号
1991-01-14
全文有效
上海市财政局:
你局沪财农〔1991〕5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外国企业、外国人购买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一定时期内已
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应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和我部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二、契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为加强外汇管理,凡外国企业、外国人、华侨、
港、澳、台同胞用外汇或侨汇购买房屋的,应按照征收机关填开纳税凭证当日国家外
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的买价,通过中国银行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对用外汇兑
换人民币缴税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
分支局)批准,可用人民币缴税款。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
行,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