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财农税字[1991]第44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1〕闽财农税字第 0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同意你厅意见。对华侨、港
、澳、台同胞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用侨汇、外汇购买房
产,按我部〔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