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甬财政农[2006]942号  2006-12-04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契税中心:
    针对近期各地在契税征管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经与上级部门联系,结合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受赠土地、房屋权属征免契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行为)包括赠与,不包括继承。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中进一步明确,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继承是指法定继承行为。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未对现行契税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的规定,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二、关于承受附着建筑物土地的契税计税依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对于纳税人承受地上附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在核定契税计税依据时,应将地上附着建筑物的价值计入土地使用权价值,一并计征契税。
    三、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的相关契税政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国有事业单位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改建前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征收契税;对改制前后投资主体没有变化,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一条规定,免征契税,但在改建中以出让方式承受原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情况不属于免税范围,对出让土地的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四、关于国有银行改制相关契税政策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对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商业银行进行重组改制上市后承受原银行及其全资下属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可免征契税,但在改制过程中以出让方式承受原划拨用地的情况不属于免税范围,对出让土地的承受人应征收契税。
    五、关于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契税政策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可以投资且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契税征管中,对于同一自然人发起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七条“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的规定,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