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职工购房实行一次性资金补助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甬财政农[1999]118号  1999-03-24  全文有效
 
 

余姚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职工购房实行一次性资金补助能否享受房改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城镇职工购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只允许按规定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可免征契税,对职工个人以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购置的住房,能否免征契税问题,我局已请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他们认为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购置的住房,国家没有新的减免规定,也不适用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照顾性契税减免政策。对此,请你局严格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规定,征收契税。对以后国家有新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执行。
        特此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