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第613号
1999-09-16
全文有效
1999年9月16日 国税函[1999]613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
如下:
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
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