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65号
1999-07-08
全文有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的规定,附件 3 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全文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