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2011-04-26
全文失效
编注:根据2021.06.30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本文自2021年9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