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受让人变动契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甬地税三[2011]48号
2011-03-31
全文有效
市契税征收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受让人变动契税征管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7】18号)文件规定:
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土地竟得人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以新公司名义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经济行为的契税征收管理,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的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征收契税:
一是竟得人事先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约定准备成立新公司的;
二是竟得人在新公司中的出资构成必须与事先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约定一致。
对申请约定的具体形式,由市、县(市、区)契税征管机关商国土管理部门认定。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土地竟得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分环节征收契税。
因此,你中心在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受让人变动契税征管过程中,可参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7】18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