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的通知
财农税字[1994]第8号  1969-12-31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现对  
农业特产税征收业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解会计科目问题
    1.将《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中的所有“农林特产税”改为“农业特产税”。
    2.农业特产税收入二级科目参照国务院《规定》中列举的税目设置,按下列顺序
排列:烟叶、毛茶、水果、干果、果用瓜、蚕茧、药材、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
天然树脂、天然橡胶、林产品、牲畜产品、食用菌、其他。
    关于年终决算报表问题,各级征收机关在进行征解会计核算时,为满足年终决  
算报表需要,可设置相应的统计报表,修改后年终决算报表格式附后,年终逐级汇  
总,上报财政部。
    二、关于票证的问题
    对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计征农业特产税时需将农业税扣除,  
因此,税票中增设扣除农业税税额一档。
    农业特产农业税税票参考格式附后。
    三、关于发票问题
    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商量同意,原产品税转为征收农业特产税后,需要领用发票  
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继续由税务部门办理。各地财政征收机关要积  
极与税务部门联系,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一、“农业特产农业税完税证”参考格式(略)
          二、年终决算报表格式(3张)(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