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
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年
国务院第143号令),现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
1、根据《通知》中提出“对部分在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要积极创
造条件,合并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的原则,毛茶、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
然树脂、牲畜产品、食用菌、贵重食品只在生产环节征收农业特产税,收购环节不再征收农
业特产税。
2、为便于征收管理,平衡税负,对有些地区产量较多,收入比重大的产品,需要保持
原有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的,可由省级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施行。
二、简并、调整、增加以下应税品目
1、柑桔、香蕉、苹果、荔枝、梨与其他水果、干果品目合并为水果品目。
2、果用瓜、蚕茧不再作为全国统一征收的品目。
3、征收牧业税的地区,可以通过调整牧业税政策,将牲畜产品的农业特产税并入牧业
税。
4、增加花卉征税品目。
三、调整以下农业特产品的税率
1、猪牛羊皮。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调整为5%。
2、毛茶。税率调整为8-13%。
3、水果。税率调整为8-13%。
4、原木、原竹。税率调整为8-10%。
5、水产品。税率调整为8-10%。
6、天然橡胶。税库调整为5-8%。
7、生漆、天然树脂。税率调整为8-10%。
8、食用菌。税率调整为8-10%。
9、贵重食品。税率调整为10-16%。
10、花卉。税率为8-10%。
各地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在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在上述税率幅度
内确定。
四、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请试点地区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