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甘肃省、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地税局:
为方便农产品流通,促进农业特产税源头征税,防止漏税和重复征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农业特产税征收
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决定在全国统一使用“农业特产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以
下简称“外运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运证”的使用范围。“外运证”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开具的证明外运农
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已经完税或已经接受税收管理的专用凭证。生产和收购毛茶、银耳
、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和牲
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产品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销时,应办理“外运证”
,在全国范围统一查验。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运销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使用
“外运证”和查验的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自定。
二、“外运证”的开具。规定应开具“外运证”的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运销时,
纳税人应持完税(含减税、免税,下同)凭证到产地或收购地征收机关申请办理“外
运证”;对已接受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其未税产品需要外运的,可凭县及县以上征收
机关规定的其它凭证,申请办理“外运证”。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应据实及时填发
“外运证”,并在有关凭证上加盖“已发‘外运证’”印章。
报经上一级征收机关批准,查帐征收、代扣代缴或代征单位,可以自填“外运证
”,并建立“外运证”领用保管制度。征收机关应定期检查填证和纳税、代扣代缴及
代征情况。
“外运证”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如实逐栏填写,字迹清晰,数据准确,章戳
齐全。“外运证”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三、“外运证”的式样、印制和管理。财政部规定“外运证”统一式样(附后)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收机关统一印制、编号。各地要将“外运证”纳入农业
税收票证管理范围,建立发放、领用、保管、使用缴销和检查制度。
四、“外运证”的查验。征收机关对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完税情况进行查验
,纳税人应接受查验并出示“外运证”。查验项目仅限于应税产品品目、数量和“外
运证”有效时间。对持有“外运证”,货证相符的,应予放行;对没有“外运证”或
是实际运销量超过“外运证”所填数量的,应对未税产品按查验地同类品种的计税价
格规定税率补征农业特产税,并发给完税证明,补发“外运证”;对运销未税鲜活产
品补税有实际困难的,征收机关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应
先予放行;对抗税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查验中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在纳
税上发生争议时,按《征管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执行。查验后应在“外运证”上记
录查验情况,并加盖查验章。
持有从商业单位进货正式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征收机关确认,确不属农
业特产税征税范围的应当放行。
五、进行查验的人员限于农业税收征管人员,不可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验
。农业税查验人员必须着农税统一服装,配戴徽章,检查时主动出示证件,依法检查
,依法补税,不得乱补税乱罚款,乱扣留物品,做到文明征税,依法征税。
六、实行“外运证”制度是加强农业特产税收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征收机关要
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实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八、本通知1995年8月1日起实行。现有“外运证”可继续使用,但最迟不超过1995
年底。
附件: 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
附件:农业特产税应税产品外运税收管理证明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95)X X 省财(地税) 特税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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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名称或姓名│ │ 纳税环节 │ ┃
┠────────┼──────┴─────┴───────┨第第第
┃纳税人地址或住所│ ┃一二三
┠────┬───┴┬────┬────┬────┬────┨联联联
┃起运地点│ │转运地点│ │运达地点│ ┃
┣────┼────┼────┼────┴────┴────┨存客报
┃ │ │ │完税证号码、 减免税、 定期纳┃根户查
┃产品名称│计量单位│外运数量│ ┃联联联
┃ │ │ │税批准文号或一次征分批外运签┃
┠────┴────┴────┤ ┃由交报
┃ │注 ┃填纳上
┠───────┬──────┼──────────────┨发税一
┃ │ │ ┃机人级
┃外运数量(大写)│ │ ┃关随征
┃ │ │ ┃存货收
┠───────┴──┬───┴──────────────┨查同机
┃填发 负责人: │ 查验情况: ┃ 行关
┃ │ ┃ 存
┃机关 │ 公章 检查人 ┃ 查
┃ │ ┃
┃公章 经办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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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说明:1、“外运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白纸黑字),由填发机关存查;
第二联为客户联(白纸红字), 交纳税人收执,随货同行;第三联为
报查联(白纸绿字),报上一级征收机关存查。
2、 每联上部正中套印“ X X 省(区、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