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政字[1994]第195号  1994-10-05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
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减按 5%的税率征收
农业特产税。
    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的农业
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年1月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
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轻工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